新豐客家建築與日人導入「洋小屋組」木造結構的受容
黃蘭翔
撰述日期:2023/5
新增日期:2024/9
更新日期:2024/9
根據1990年代以來,在臺灣對戰前日人在臺灣所興建的公官廳建築,及日式住宅存在不少是使用如下示意圖的西方結構系統的「洋小屋組」(屋頂下的屋架結構系統)。
「洋小屋組」結構系統與構件名稱示意圖
在新豐鄉進行文化資產普查時,發現有兩處的建築採用這種「洋小屋組」。亦即,一是位於「竹1鄉道」往新豐村5鄰之交叉路口上(新豐村至坡頭村下外湖翁厝朱厝),原為家具工廠之倉儲建築;另一是面臨「竹2-1鄉道」的合成農牧場,原為豬舍,現作為倉儲或是養雞寮舍的建築。
可以理解在戰前,日人興建日治殖民政府的公官廳建築,或是一般日本人居住之日式住宅,採用「洋小屋組」之建築結構,但是引進臺灣傳統合院住宅,要臺灣人改變傳統建築材料與工法,就有臺灣人是否接受的問題。或許,目前在新豐所發現的建築都不是正式的合院居住建築,只是一般的附屬性建築,或許較容易直接引用「洋小屋組」結構系統。黃蘭翔曾於2011年6月撰寫〈台灣苗栗縣客家建築在日本統治下的結構與室內空間的變遷〉,探討日人利用地震災害後,臺灣人家屋重建過程,公告《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鈿則》及相關的官方通達與辦法,強制臺灣家屋木結構部份採取「洋小屋組」的過程與實際的實施狀況。
新豐村至坡頭村下外湖翁厝朱厝之倉儲建築
合成農牧場
日人於「1935年新竹州南部至臺中州北部地震」之後,進行災害調查與復建相關法律之制訂,將其詳細資料整理成《昭和十年臺灣地震震害地域地質調查報告》,其中有舊臺灣總督府營繕課課長,也是「臺灣建築會」會長的井手薰,對竹苗一帶的建築受災情形,有如下的陳述:
昭和10 年4 月21 日早上突然侵襲臺灣中部的地震,……因臺灣農村及其他部落的民宅幾乎都是脆弱不堪的結構,所以在離開斷層帶地區,仍發生比預期大的災害。這是這次地震災害造成過大死傷的主要原因」。
原來土埆就不具有作為建材的強度,壘砌的土埆也沒有相互聯繫,雖然形塑住家建築的造型,但是壁體與屋頂沒有緊密聯繫,它實在無法稱得上是建築結構。 另一位臺灣總督府技師,同是臺灣建築會會員,曾從事不少建築設計的白倉好夫亦有類似的看法:
所謂的土埆造,有單用黏土製作的土坯,或是在黏土裡摻切割成段的稻草或稻殼的土坯,然後風乾土坯成的兩種土埆。至於建築壘砌的方法,亦有僅將土埆堆砌者,或用黏土摻入少許石灰作為黏著劑堆砌者兩種;或進一步在堆砌土埆間隙置入竹片以為筋的作法。至於牆的厚度,有壘砌一塊厚者、一塊半者,或者兩塊者,亦有些蓋成二樓造的建築。
從這些報告,可以知道日人的建築結構專家,根本不認為臺灣傳統工法的「土埆造」是具有耐震的建築構造,因此在《昭和十年臺灣震災誌》所公告的復建改善家屋的相關法令,排除了土埆造構,明白地規定「住宅復舊」必須符合如下的條件:
市街地當然在規範範圍下,要廢止包括農村在內的農村舊有土埆造工法,特別在這個時候,於市街地及大部落要制定都市計畫之處,在拖行『臺灣家屋建築規則』的同時,進行復興建築物結構的限制。
換言之,根據明治40年7月30日頒佈的《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鈿則》第二十五條,制訂關於家屋建築結構強度的規程家屋建築。結果於昭和10年(1935)5 月31 日,由總督府總務長官平塚廣義,向新竹與臺中州知事發出《震災地家屋建築の改良促進に関する通達》。其通告內容包括了《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に関する件》的規定。
第六條 柱、梁及其他類似構材的接頭都用榫卯接續,主要的接頭用螺拴或其他適當的方法拴緊。」與「第八條 梁的長度超過15 尺約4.5公尺)以上的「小屋」(屋頂內部結構)必須使用「洋小屋組」,小屋組的各部材挖榫孔,加金屬構件拉緊固定之,但若在結構上有障礙時則不在此限。
經過這樣的法令制訂,凡是因為地震災害重建的建築,或是新建的建築,都受到法令規則的影響;因此「洋小屋組」就普遍被應用於臺灣的合院建築與一般性的建築。新豐鄉的這兩件案例,也可以讓我們從這個縫隙窺知「洋小屋組」實施於臺灣新豐鄉的背景與實際受影響的狀況。
參考資料
[1] 黃蘭翔。2011年6月,〈台灣苗栗縣客家建築在日本統治下的結構與室內空間的變遷〉,《客家研究》第4卷第1期,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2011年6月,頁49-114。
[2] 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地質學教室編,《昭和十年臺灣地震震害地域地質調查報告》,臺北」忭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地質學教室,1935。
[3] 井手薫,〈臺灣中部震災における家屋の被害に就いて〉,收錄於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地質學教室編,《昭和十年臺灣地震震害地域地質調查報告》,頁103-105 。
[4] 白倉好夫,〈建築上より観たる中部臺灣の震災〉,收錄於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地質學教室編,《昭和十年臺灣地震震害地域地質調查報告》,頁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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