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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如金 ~ 古文書中水的足跡

圖文:曾昭烱 撰述日期:2025/4 新增日期:2025/5 更新日期:2025/5
湖口鄉橫跨伯公岡與湖口台地,台地地形加上臨海風大,自先民墾拓時即飽受缺水之苦,湖口鄉志有詳細之記載:本鄉地高乾燥,地勢向西北逐漸趨緩,無大河川,亦無長流之水,溪流皆短促,一旦下雨,則山洪暴發,水流湍急;無雨期間,則川流凅竭,變成旱溪。此種河流稱荒溪型河川,為台灣大多數之溪流。因此,本鄉雖有波羅、北勢、德盛、六股主要四溪西流其間,但昔時田園灌溉水源仍稱不足,因此採用「貯水池」方式,故到處可散見溜池,其數超過八百處以上 。(註釋1)

先民墾拓時取水之艱辛,於湖口鄉志開拓篇亦有敘明 (註釋2):乾隆時期錢氏一族來到本鄉奠定墾業……,陸豐人陳乾興、徐翼鵬、彭朝達、葉韶任等人,來到本鄉南勢、和興、王爺壟、崩坡缺等地建庄。本鄉來自大陸的先人,大多是廣東一帶的客家人,不論是單身或攜眷來台,定居時最大的考慮,通常是取水容易、安全無虞。…灌溉水源皆取自於本鄉的小溪流,清代本鄉鑿有數條陂圳,但這些陂圳平涸竭,遇雨則漲,水量極為不穩,所以鄉民多另鑿池塘,形成「儲水式灌溉」的景觀,本鄉溜池數之多,於全縣數一數二。

陳四源家族保存之古文書種類
湖口南勢陳四源家族為參與墾拓的大家族之一,鄉志開拓篇已有記載,陳四源祭祀公業陳乾興管理委員會保存一份乾隆58年乾興公向平埔族錢榮和購買墳地的契約:「乾隆58年歲次癸丑10月立給山批地墳字業主錢榮和」,契約載明乾興公以佛銀捌大員向平埔族錢榮和購買兩穴墓地。契約上蓋「竹塹社波荖紋業戶錢榮和圖記」、「竹塹波荖汶庄業戶錢子白記」、「竹塹社原通事錢阿文記」三顆戳記,顯示陳乾興在參與竹塹社招墾前,已經在湖口經營有成,可以向平埔族購買墳地安葬祖骸,此份契約是見證陳四源家族創業祖乾興公在湖口創業的第一份古文書。  

陳四源祭祀公業完整保存了乾興公向平埔族承典、購買土地契約,十七世裔孫陳壂全保存日本時代大房購地契約、分鬮書等,這些文書對於水源、水權的分配均有明確記載,其記載的內容與湖口鄉志所載「湖口地區地高乾燥、河川短促、灌溉水源不足,農業灌溉採「貯水池」方式、到處可見溜池」不謀而合。陳四源家族古契約所記載的水源有泉水、陂塘水、河川水等,水權規範除了份額以外,對圳路穿越路徑、圳路寬度等均白紙黑字明確規範,茲依契約簽訂之時間順序分述於後:

一、 嘉慶甲子年(9年) 竹塹社錢阿文立典田園契字
竹塹社錢阿文於清嘉慶9年與陳四源創業主陳乾興訂立典契,「竹塹社錢阿文有承父遺下開墾田園壹所坵數不等坐落土名波羅粉大窩口庄帶坡圳水分灌溉并帶茅厝壹座大小共五間及禾埕菜園曠地等項遞年寔納大租栗拾石正給出完單付照東至彭紹達坡壆下為界東至上崁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水圳四至界址分明」。

典契載明出典土地四至界址,並敘明「帶坡圳水分灌溉」,即界址內有陂圳,水的使用權歸承典人。

嘉慶甲子年(9年) 竹塹社錢阿文立典田園契字(陳伯成提供)

嘉慶甲子年(9年) 竹塹社錢阿文立典田園契字(陳伯成提供)

乾隆58年錢榮和立給山批地墳字(陳伯成提供)

乾隆58年錢榮和立給山批地墳字(陳伯成提供)

二、嘉慶13年竹塹社原通事錢阿文立杜絕賣盡洗根田園埔地契字
竹塹社原通事錢阿文於清嘉慶13年2月,將父親遺下之田園埔地壹處杜賣予陳乾興,契內載明「竹塹社原通事錢文茲承父遺下有田園埔壹所坐落土名大窩口庄東至韶達坡壆下直透南大車路為界西至上崁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直透為界北至高水圳為界四址分明原帶大坡圳水壹尺通流灌溉」。  

此份杜賣契的標的物與嘉慶甲子年錢阿文出典予陳乾興之標的相同,為先典後賣的契約,除敘明四至界址以外,對水權有更明確的記載「原帶大坡圳水壹尺通流灌溉」,敘明水權是壹尺寬的大陂圳水。
 

依陳四源族譜所載,乾興公向錢阿文購買的土地達70餘甲[1](註釋3),乾興公的四個兒子,國泰民安四大房分鬮時捐出十餘甲作為祭祖公業,由乾興公肇基地「筀竹林」的桂竹林伯公廟樂捐名單,即可了解至民國69年伯公廟改建時,附近居民仍以乾興公裔孫為主,伯公廟旁仍有一口大池塘,據陳四源滿房全字輩裔孫陳焜全表示,池塘是祭祀公業的產業,也是當年四大房捐出的祭祖公業,因為桂竹林地區沒有土地重劃,池塘得以保存並長期出租做為養殖魚池。

三、 道光16年竹塹社番業戶錢榮和立分補給墾批
竹塹社番業戶錢榮和於道光16年立「分補給墾批單」,載明「乾隆貳拾捌年有僕佃彭紹達向祖錢子白給出總墾四至埔地俱載前墾內註明原帶公坡坑水作拾份均分此補墾內之業上下分作兩塅帶公水壹份半其下壹塅田應得水壹份通流灌溉又配大租谷玖石」

此份補發的墾批單是陳四源大房俊瑛公派下連水公,於日明治31年向章文川、姪在治、居才,購買波羅汶莊後南勢莊土地之上手契。番業戶錢榮和在補發的墾批單敘明總墾單上公坡坑水分為十份,分補墾單土地的水權壹份半,其中下段的水權壹份。

嘉慶13年竹塹社原通事錢阿文立杜絕賣盡洗根田園埔地契字(陳乾興買地,(陳伯成提供))

嘉慶13年竹塹社原通事錢阿文立杜絕賣盡洗根田園埔地契字(陳乾興買地,(陳伯成提供))

筀竹林伯公廟民國69年改建樂捐芳名石碑

筀竹林伯公廟民國69年改建樂捐芳名石碑

四、 日明治31年章文川叔姪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樹木屋宇業契字
章文川與姪在治、居才,在日明治31年將先年祖父承買坐落於土名波羅汶莊、後南勢莊周、彭家水田埔薗弍處相連合作壹處,杜賣予陳連水、陳阿城兄弟,契字載明「原帶坡塘大小五口坡含坡壆坡草魚蝦坡水通流灌溉蔭又帶全興坡溪水十二分此田應得弍分通流灌蔭

此份杜賣契約系章文川叔姪,將祖父在清代所購買的土地賣給陳連水兄弟,契約內敘明有坡塘5口,以及全興坡溪水權十二分之二,包含池塘壁的草和池內的魚蝦都完整交給買方。

五、 日明治34年陳阿石叔姪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屋宇契字
陳阿石仝姪阿旺、阿粩、文進、文養,在日明治34年將先年祖父遺下承買鄭家水田壹處坐落土名紅毛港下崁頭屋莊,其水田割出第叁叚水田埔薗壹處杜賣予陳連炎張煌元,契字載明「原接鄭家田內泉水弍份均分此田應得壹份透圳通流並帶鄭家水尾上流下接不能移越別處」

此份杜賣契是陳阿石叔姪將紅毛港下崁頭屋莊土地,杜賣予波羅汶三官嘗管理人陳連水、張煌元,契約內載明水源是「鄭家田內泉水」,水權為二分之一,另外還特別約定承買的土地有權承接鄭家田的尾水,鄭家不能把尾水排到別處。

道光16年竹塹社番業戶錢榮和立分補給墾批(陳壂全提供)

道光16年竹塹社番業戶錢榮和立分補給墾批(陳壂全提供)

日明治31年章文川叔姪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樹木屋宇業契字(陳壂全提供)

日明治31年章文川叔姪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樹木屋宇業契字(陳壂全提供)

六、 清光緒16年陳維水兄弟仝立鬮書字
陳四源大房俊瑛公派下14世維水、維炎、維寶兄弟於清光緒16年分家,維炎抽得貴字號分鬮書,鬮書內有水源分配之記載:

1. 維炎分得:屋前公陂水配勻通流灌溉又帶大陂水壹吋五分。
2. 即日批明上陂高涵水係寶田抽出圳路壹條闊捌吋透下炎田灌蔭又在炎田押出圳路壹條闊捌吋透水田灌蔭批炤。
3. 再批明低涵水係寶田抽出圳路壹條闊捌吋透下炎田灌蔭又在炎田抽出圳路壹條闊捌吋透水田灌蔭批炤。

分鬮書載明維炎除了可以用公陂灌溉以外,也分得大陂水權壹吋五分。又補充說明上面陂塘高涵水(高的圳路),是由以壹條捌吋寬的圳經過維寶的田,流到維炎的田灌蔭(灌溉),又在維炎的田用壹條捌吋寬的圳流下去。再補充說明低涵水也和高涵水一樣以捌吋寬的圳流通灌溉。

日明治34年陳阿石叔姪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屋宇契字(陳壂全提供)

日明治34年陳阿石叔姪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屋宇契字(陳壂全提供)

清光緒16年陳維水兄弟仝立鬮書字(陳壂全提供)

清光緒16年陳維水兄弟仝立鬮書字(陳壂全提供)

結語
歸納上述陳四源家族所保存之清代與日本時代典契、杜賣契、分鬮書,除了載明四至界址以外,對灌溉水的來源、各人的權利額都要明確記載,甚至於圳路的走向、寬度均敘明,即使是親兄弟分家也是一樣,避免後續糾紛,又因為水源珍貴,杜賣契上明訂高處(上流)田的尾水務必流到低處田(下方),不能排到它處。這些古文書充分反映先人墾拓大湖口時對缺水的恐懼與珍惜水源的心,這種「水權如金」情境已經不是石門水庫水源引進以後可以領會的。

參考資料

1.湖口鄉志編輯委員會,1996,《湖口鄉志》,湖口鄉:湖口鄉公所,頁18。
2.湖口鄉志編輯委員會,1996,《湖口鄉志》,湖口鄉:湖口鄉公所,頁28-29。
3.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2009,《陳四源祖譜》,湖口鄉: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頁19、25。

其他口述資料來源:
陳壂全/民國36年生;2024.03.14於家戶受訪。
陳焜全/日昭和17年(1942)生;2024.04.5於家戶受訪。

主題相對應的文化資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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