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的 P2P 借貸
圖文:曾昭烱
撰述日期:2025/4
新增日期:2025/5
更新日期:2025/5
下北勢陳壂全保存多份家族長輩遺下之民間借貸憑證,時間橫跨清代及日本時代,從借貸憑證可以了解當時借貸的方式區分為現金借貸與胎借(抵押借款),而為了確保債權,放款人在放款各階段會依貸放性質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同之憑證或見證人,茲就現金借貸、胎借之樣態分述如下。
現金借貸
現金借貸因未提供擔保品有較大的風險,案例僅兩例且為兄弟、族親間之借貸:
1. 清光緒10年(1884)仝立合約借銀字人陳建章、灶章、慶章、潮章、石章
借銀人陳建章兄弟,因先父遺下坐落土名紅毛港保下崁頭屋土地,先年已經將此印契為胎向張家借錢,今因父親身故無錢歸葬,向第四房廣章借佛銀96大員做為喪葬費。此份無擔保借貸係以契約形式借款,契約內並敘明借款人5兄弟之債務分攤方式,並由族親見證。另依「光緒19年(1893)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屋宇契字人陳廣章、建章、石章、姪文旺、文進、文養」之賣契,陳家將前述祖父遺下向鄭家購買坐落土名紅毛港下崁頭屋莊的土地以佛銀420元賣給種福嘗(波羅汶三官嘗)經理人陳鴻熙、張裕光,成為種福嘗的產業。
2. 日大正9年(1920)金圓借用證
金主陳阿珍於日大正9年12月20日,與堂兄弟陳阿超簽定「金圓借用證」,以無擔保方式借500円給陳阿超,約定借用期限1年,利息120斗(官大斗)須於大正10年(1921)七月末日支付。金主陳阿珍為陳四源家族大房惟炎公派下15世陳英珍,債務人為大房俊瑤公派下15世陳英超 。(註釋1)
金圓借用證為單張印刷品,屬於定型化契約之借據,右上角貼1張3錢「日本政府收入印紙」(印花),為合法之債權憑證,因為是無擔保之借貸,特別由借款人的長子陳壬郎在借用證上簽名擔任立會人(見證人)。
清光緒10年仝立合約借銀字人陳建章、灶章、慶章、潮章、石章
日大正9年金圓借用證
胎借-抵押借款
胎借因有抵押物,陳壂全保存之憑證共有3例,其使用之憑證樣態不一,另依貸放階段不同會有不同之憑證以確保債權,茲依時間序列分述如下:
1. 日明治36年(1903)立胎借銀字人陳萬
借款人陳萬將兄弟鬮分應得之業,坐落土名南勢庄水田一段為胎,向伯父陳炎借龍銀400大員,契約載明:
(1).利息:每元每年榖伍升正,共銀利榖弍拾石正。
(2).付息日:每年6月早榖收成之日,在中人倉內交付銀主。
(3).借用期限:癸卯年冬至前借起,至乙巳年冬至止,弍年為期,限滿之日銀還字還,兩相不得刁難。
(4).檢附文件:鬮書壱紙、九九番謄本壱紙。
(5).再批明:至期還銀之日至九月中先送定銀弍元,其餘冬至前付清。
(6).再批明:旧曆十二月加借龍銀弍拾員正,銀利榖照字內而行,又帶二四番謄本壱紙(增加抵押物)
依陳四源族譜所載,陳炎即大房俊瑛公派下14世陳惟炎,陳萬即大房俊瑤公派下15世陳英萬,契約畫押之在場男「阿行」為其長男陳能行,中人陳業為三房勝民公派下長房澄妹公次子15世陳添業 (註釋2),此份胎借契約為伯侄間之抵押借款,另依陳萬名下之明治36年土地台帳謄本99番、明治39年(1906)立杜賣盡根水田業契字陳萬(104番7則田)、明治39年杜賣盡根池沼契字、明治39年業主陳亮陳萬持分賣渡證(118番地)等買賣契約及相關書狀,顯示陳萬後續或因無法償還借款致將名下土地及持分地分別杜賣給銀主陳惟炎。
日明治36年立胎借銀字人陳萬
日明治36年南勢第99番土地台帳謄本
明治39年陳亮陳萬杜賣盡根池沼契字
明治39年業主陳亮陳萬持分賣渡證
2. 日明治年間陳連炎借用領收證
陳四源大房14世陳惟炎於日明治年間,向胎主劉雲錦抵押借款560円,因為急用來不及登記,先行簽訂「借用領收證」給胎主劉錦雲,領收證敘明陳連炎收到的560円就是胎權證書上的金額,領收證除由陳惟炎簽章,陳惟炎的3個兒子陳輝、陳阿珍、陳阿麟亦分別以知見男身分簽章,有父子共同擔保的意思。領收證以十行紙書寫,共兩張。
3. 日大正9年(1920)土地胎權設定證書
陳四源家族陳阿麟於日大正9年12月15日,與堂兄弟陳添業簽定「土地胎權設定証書」,証書載明陳阿麟借予陳添業200円,陳添業則以1筆7則田及1筆持份之池沼設定胎權(抵押權)提供擔保,約定借用期限1年,利息於每年七月末日支付早谷40官斗,還款期限大正10年12月15日(1921)。金主陳阿麟為大房勝國公派下15世英麟公,債務人陳添業為三房勝民公派下15世添業公 。(註釋3)
土地胎權設定証書為印刷信紙共2張,對折後以紙繩於紙張右側打2孔綑紮,第一頁右上角依規定貼2張3錢之「日本政府收入印紙」(印花),為合法之債權憑證。
日明治年間陳連炎借用領收證
日大正9年土地胎權設定證書第一頁
日大正9年土地胎權設定證書第二、三頁
日大正9年土地胎權設定證書貼印花
結語
歸納上述陳壂全所保存之清代與日本時代民間借貸憑證有下列之常見樣態:
1. 借貸契約常見父親為債務人,兒子為立會人或知見人,有父子共同擔保之意。
2. 先借後售,因周轉不靈先以不動產抵押(胎借),之後將抵押物出售償債或抵債。
3. 日本時代之胎借契約多依金額貼上印花,並辦理胎權登記,必要時先請借款人先簽「借用領收證」,證明借款人已經收到現金。
參考資料
1. 專書: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2009,《陳四源族譜》,湖口鄉: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頁70-71。
2. 專書: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2009,《陳四源族譜》,湖口鄉: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頁70-71,129。
3. 專書: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2009,《陳四源族譜》,湖口鄉: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頁70,129。
其他口述資料來源:
陳壂全/民國36年生;2024.03.74於家戶受訪。
主題相對應的文化資源項目: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日大正9年陳阿超金圓借用證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日大正9年陳添業土地胎權設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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