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鎖古代的土地交易
圖文:曾昭烱
撰述日期:2025/4
新增日期:2025/5
更新日期:2025/5
在湖口執行2023年度客家文化普查過程中,陸續發現各家族或個人保存各類古契約文書,其中以「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陳四源大房勝國公派下員陳壂全保存之文書最為完整,時間橫跨清代、日本時代,普查所紀錄之古契約文書列舉如下:
1. 賣契:即買賣契字,最常見到的買賣契為「杜賣盡根契」,陳乾興買地的契約「清乾隆58年歲次癸丑10月錢榮和立給山批地墳字」、「清嘉慶13年2月竹塹社原通事錢阿文立杜絕賣盡洗根田園埔地契字」,兩份買賣契約均為陳乾興在乾隆、嘉慶與平埔族錢家買地的第一手史料。
2. 贌契:屬於土地租借契約類型,陳四源大房陳阿珍三兄弟在日大正8年(1919)將農地租予日資北勢製糖種甘蔗的契約「北勢製糖合資會社贌耕契約書」,是日本時代在湖口地區推廣甘蔗種植的見證。
3. 胎借契:指有擔保的金錢貸借契約,如陳四源大房陳阿麟在日大正9年借錢給陳添業所簽的「陳添業土地胎權設定證書」,至於日大正9年大房陳阿珍貸予陳阿超所簽的「金圓借用證」契約,則屬於無擔保的現金借貸。
4. 找契:常見「找洗」契,清代常見買賣交易完成之後,賣方向買方以各種理由再索取價金的行為,陳乾興於清嘉慶13年向錢阿文買地以後,清嘉慶22年,錢阿文的兒子錢旺富兄弟再以缺乏急用為由向陳乾興的兒子陳勝國兄弟再索取佛銀50大元,並由錢旺富簽下「杜斷再找契」。
5. 鬮書:為較常見的兄弟分家合約,亦有兄弟叔姪分產者。
6. 土地契約關聯的官方文書:如契尾、丈單。
古契約文書保障權益慣例
上述存在於民間的契約書以土地關聯契字為主,但在清代除了徵收契稅而發給的「契尾」以外,缺乏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遲至清光緒12年(1886) 台灣巡撫劉銘傳進行清賦事業,才開始有「清丈」的作業,並發給地主丈單,雖然丈單只是簡單記載土地坐落位置、土地性質、面積等資料,但以等同官方所核發的土地所有權狀,在土地管理已經踏出一大步,在清賦制度實施之前,民間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契約上有許多不成文的習慣,茲分述如下:
1. 見證人
契約常見「在場」、「在見」、「說合中人」、「為中人」等第三方人士作為契約的見證者,另外,「在場男」則是賣方的兒子,常見有繼承權者,列入見證人以減少後續之糾葛。
2. 代筆人
又稱代書人、秉筆、代筆,通常由族親或地方上有學問的人代擬契約,但會註明「依口代筆」,表示僅據實記載,對契約內容不負責,但需署名。
3. 批明
即備註的意思,契約本文以外的附註事項,包括簽約後再協商的結果以「再批明」的形式出現。
4. 戳記
出賣的土地如果屬於平埔族或公號所有,必須加蓋其戳記,例如平埔族「竹塹社原通事錢阿文記」、「竹塹社波荖纹業戶錢榮和圖記」、「章波記」等,避免平埔族內或宗族土地被盜賣。
5. 註明坐落位置與四至界址
因為沒有地籍圖,契約上均載明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並敘明「仝中言踏分明交付買主」。
清嘉慶13年陳乾興向錢文買地契約(陳伯成提供)
清乾隆58年陳乾興向錢榮和買墳地契約(陳伯成提供)
日大正12年(1923)陳阿輝等三大房鬮分字請族親作立會人(陳壂全提供)
嘉慶13年陳乾興向錢文買地在場人與竹塹社戳記(陳伯成提供)
檢附上手契作為交易標的來源證明
在賣契上載明並檢附上一手,甚至於最源頭的買賣契字,這些前手買賣契約稱為「上手契」,上手契用來證明所出售土地來源無虞,也是完善契約內容常見的做法,又因為湖口地區大規模的墾拓始於乾隆五十九年(1794)竹塹屯番錢子白招募漢人開墾,後續釋出的第一手交易幾乎都是錢家的賣契,陳乾興向錢家購地的兩份契約就沒有上手契,僅有錢家的賣契一份,到了日明治34年(1901),約100年以後,波羅汶三官嘗會「種福嘗」購入紅毛港下崁頭屋莊陳阿石叔姪土地,其相關文書,包括杜賣契、上手契等則多達8份,茲以年代順序說明紅毛港下崁頭屋莊這塊土地所有權變更之經過情形與相關文書:
1. 同治11年(1872) 鄭德勝、番仁兄弟立杜賣斷盡根水田埔園厝宅契字
契內載明鄭家兄地將坐落土名紅毛港下崁頭厝莊之土地共三段及房屋以佛銀315大員杜賣予陳饒華。
2. 同治13(1874)年陳饒華布字8868號契尾
陳饒華買地後將契約送至淡水廳繳交契稅,於同治13年獲得核發契尾一張,載明「業戶陳饒華買鄭德勝等田埔三段坐落紅毛港下崁頭厝庄用價銀弍百壱拾柒兩叁錢五分正。納稅銀陸兩五錢弍分零五毫正」。
3. 光緒10年(1884)陳建章兄弟仝立合約借銀字
陳家兄弟已經將父親遺下坐落土名紅毛港保下崁頭屋之土地作為向張家借貸之抵押品,因父親身故葬費無歸向第四房借佛銀96大員葬父(無擔保借款)。
4. 光緒14年(1888)新字第8257號丈單
劉銘傳實施清賦措施以後,陳饒華之子陳建章等於清光緒14年檢附契約及契尾申請清丈,並取得台灣布政使司核發之新字第8257號丈單,丈單記載土地位置、面積等資訊。
5. 光緒14年(1888)鄭春、鄭諒、陳章立合約字
清光緒14年清丈以後發現清丈指界有誤,造成鄭諒稅金增加,協議鄭春、陳章每年應補償鄭諒之金額,此時陳家之代表人已由陳饒華變更為陳章。
6. 光緒19年(明治26年,1893)陳建章叔姪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屋宇契字
這份契約是陳廣章、建章、石章、姪文旺、文進、文養,將祖父陳饒華在同治11年(1872)向鄭家購買坐落土名紅毛港下崁頭屋莊的土地以佛銀420元出賣予陳鴻熙、張裕光(種福嘗當時之經理人)。
7. 日明治34年(1901)陳阿石立杜賣盡根水田埔薗山林屋宇契字
本契約內容與光緒19年契約基本相同,因光緒19年11月種福嘗帳簿有「買陳阿見兄弟叔侄水田壹處坐落土名中崙下崁頭屋莊,價銀420元」的記載,推斷明治34年之杜賣契應係為了辦理土地登記另訂之契約,因時間不同,侄輩杜賣人略有差異。
8. 日明治34年(1901)第2130號契尾
契尾登記的買受人是陳連炎、張煌元,賣渡人是陳阿石。
前述種福嘗在明治34年(1901)完成登記的「中崙下崁頭屋莊」土地,最早的上手契是同治11年(1872)鄭家兄弟賣給陳饒華的契字,歷經30年後,所有權移轉至種福嘗經理人陳連炎、張煌元名下,並辦理登記取得日本官方核發的契尾,4年後(明治38年,1905)台灣總督府實施土地登記制度,台灣的土地買賣契約需檢附「上手契」來證明土地來源無虞的階段結束。
光緒14年06月丈單-有土地調查員古脇的戳記(陳壂全提供)
明治31年第70號契尾(種福嘗買地,陳壂全提供)
官方登記文書-契尾
在種福嘗買地的文件中,同時出現清朝與日本時代的「契尾」,清代的契尾是買方購入土地以後檢附買賣契字至縣衙辦理登記且完稅,官方會發給繳納契稅證明,貼在契字尾端,並蓋上紅色關防印信,稱為「契尾」,這份加蓋紅色官印的契字被稱為「紅契」,若契字並未向政府登記及納稅,契書上不會印有紅色的關防,稱為「草契」或「白契」 。(註釋1)
日本時代的契尾是依「大日本帝國政府印刷局」所印製之表格填寫,記載內容以種福嘗買地的第2130號契尾為例,原文收錄如下:
契尾(大日本帝國政府)
契尾番號:第二一三0號
契約年月日:明治三十四年一月
種目:買受
買受人住所氏名:竹北二堡波羅汶庄十五番戶陳連炎 張煌元
賣渡人住所氏名:仝紅毛港下崁頭厝庄陳阿石
事項:
位置:竹北二堡紅毛港下崁頭厝庄生字二區五号六号九号五區五号六号
目的物:下田壹甲四分四厘六毛二絲 小租權
金額:參百弍円
稅金:玖円六拾錢
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規則ニ由リ
此契尾ヲ授與ス
明治三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台北縣(印記)
譯文
右遵照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為照
上述清代與日本時代的契尾記載內容大致相同,主要是根據買賣價金課徵契稅後發給證明(繳稅憑證),清代與日本時代稅率均為百分之三,也就是因為申報契稅要增加百分之三的交易成本,另外還要請人到縣衙申報也是成本,所以很多的買賣契約沒有申報契稅,維持「白契」的樣態,白契純屬民間私契,隨著時間消逝,容易產生爭議,以陳乾興向平埔族錢家購買土地的兩份契約為例,清乾隆58年購買墳地的契約為白契,清嘉慶13年購入數十甲地的契約為紅契,陸續取得契尾、丈單。明治31年台灣總督府成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進行土地調查,陳四源家族將兩份購地契約送審,其中嘉慶13年的紅契及丈單均由調查員「服部伊三郎」審核確認後蓋「服部」的戳記,後續作為產權登記的憑證。清乾隆58年購買墳地的契約因與羅家兄弟發生爭議,在明治39年經由庄長范献廷等調解以後,由陳四源家族另外支付羅家龍銀24大元,雙方另外簽「仝立和約定界坟墓字」,之後調查員服部伊三郎在乾隆58年契約及和解後新約加蓋服部戳記,完成土地登記前的認證。依和解新約的內容,調解時,陳四源家族有提出舊約,但仍需支付羅家24大元,表示沒有清代契尾和丈單的舊約有爭議,未取得應有的法律地位。種福嘗在光緒19年購買土地時,並未取得契尾,所以在明治34年另訂契約並取得日本時代的契尾,並以新契約及上手在光緒14年取得的丈單一起送審,由調查員「谷脇」加蓋戳記完成驗證。
依月旦知識庫〈日治時期台灣首次土地調查之探討〉一文所載,明治31年(1898年)台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在台推動土地調查事業,設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起初先選擇台北縣下之石碇堡、文山堡、擺街堡等三個堡為調查實驗試辦區,並於明治31年9月17日正式開工,歷經7年完成,同期兼辦完成全島之地籍測量與三角測量工作,台灣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因此確立 (註釋2)。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的組織包括調查課、庶務課、測量課、會計課 (註釋3),湖口鄉陳四源家族保存的契約文件中有福部、谷脇兩位調查員的戳記,戳記均出現在土地調查前的日本時代和清代契約、丈單上,研判調查員據以判定權屬及土地相關資料,作為後續土地登記的依據。另依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館典藏的,臨時台灣土地調查紀局念帖資料, 「服部」即為調查員「服部伊三郎」,「谷脇」為調查員「谷脅虎之助」(註釋4)。
不論清代或日本時代的契尾,本質上都是課稅的憑證,並無土地登記效力,內政部地政司70年4月20日台內地字第17330號函有明確的解釋:
要旨:日據時期土地台帳無登記之效力
內容
一、日據時代之土地台帳,無登記之效力。
二、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
三、日據時代不動產之登記,以土地登記簿為準,依照日本民法第176條及177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即發生效力,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則網站則記載:1898年(明治31年)9月設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實施土地調查,嗣於1904年(明治37年)完成土地調查,同年設置「土地臺帳」由州廳稅務課保管,作為日本政府治臺期間徵收地租(稅賦)之依據 。(註釋5)
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資料,臺灣地籍管理之開端 (註釋6)是「劉銘傳擔任臺灣巡撫期間,設立清丈總局展開全臺清丈工作,革新紛亂的土地制度,力行清賦事業,先實施戶口調查後,按戶就田賦實施土地清丈,使戶籍與地籍資料結合」。當時清丈之圖冊有堡圖、縣圖、庄圖、總圖、散圖及八筐魚鱗冊,但這些圖冊多於乙未戰亂時焚毀。
明治34年仝立合約定界坟墓字人土地調查員服部戳記(陳伯成提供)
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組織組織(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清嘉慶14年陳乾興買地契尾(陳伯成提供)
日明治36年下北勢224番土地台帳謄本(陳壂全提供)
現代土地測量與登記制度
日本時代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採用德國、瑞士、法國之土地測量技術及方法,依測繪中心「臺灣地區地籍測量演進」附表所載,日本時代地籍圖繪製資料如下:
1. 比例尺:市地1/600、農地1/1200、山地1/3000。
2. 測量儀器:控制測量:經緯儀、鋼尺、竹尺; 戶地測量: 平板儀、竹尺、測繩。
3. 地籍原圖:以實地測繪之測量原圖整飾。
4. 地籍(正、副)圖:用薄棉紙根據測量原圖四幅拼繪成一幅,再予以裱褙而成。
5. 面積計算:三斜法、求積儀。
6. 地籍縮製底圖:人工縮製。
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以7年的時間完成庄圖37、891幅,為臺灣首次較為完整之地籍測量成果,所繪製的地籍圖於戰後繼續沿用,測量方法與使儀器亦沿用。湖口鄉陳壂全保存一份祖父陳阿麟於大正14年(1925)所申請的「新竹郡湖口庄下北勢字下北勢」地籍圖謄本,其格式與內容與戰後地籍圖謄本一致,至於共有地,在日本時代已經可以申請分割為獨立產權,昭和6年(1931)陳阿麟和族親陳德永,就新竹郡湖口庄下北勢字下北勢二二八番地的共有土地,填具「分割請求書」,將土地分割成「二二八-一」、「二二八-二」兩塊。
日大正14年陳阿麟下北勢地圖謄本(陳壂全提供)
昭和6年陳阿麟陳德永新竹郡湖口庄下北勢字下北勢分割請求書(陳壂全提供)
結語
在清代沒有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也缺乏現代化的丈量技術,人民的不動產權利主要依賴買賣契約條款、第三人見證、繳交契稅的憑證-契尾,劉銘傳實施清賦政策以後的測量結果-丈單則是較為明確的土地登記文件,明治31年(1898)開始實施的全島性土地調查則是一方面運用調查員透過確認買賣契約、丈單及其他憑證釐清不動產之權屬,另一方面利用科學儀器與方法建立台灣可靠的地籍圖資系統,在制度面建立台灣的土地登記制度,台灣民眾的不動產產權從此由公權力的土地登記制度獲得確保,也就是「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即發生效力,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政機關登記以後,即使買賣契約遺失或所有權狀遺失,亦不影響其權益,也就是登記制度實施以後,以買賣契約作為所有權證明的時代結束。
參考資料
1.網站資料: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局,https://www.archives.gov.tw/alohasImages/60/theme.html,2024/08/24。
2. 網站資料:https://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339258,月旦知識庫/日治時期台灣首次土地調查之探討,2024.08.26。
3. 網站資料:https://onlinearchives.th.gov.tw/index.php?act,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明治三十二年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永久保存第一卷庶務課,2024.08.26。
4. 網站資料:https://dl.lib.ntu.edu.tw/s/photo/photo?q=&limit%5Bdcterms_source_ss%5D%5B0%5D=%E8%87%A8%E6%99%82%E8%87%BA%E7%81%A3%E5%9C%9F%E5%9C%B0%E8%AA%BF%E6%9F%A5%E5%B1%80%E7%B4%80%E5%BF%B5%E5%B8%96,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館/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紀念帖,2024.08.26。
5. 網站資料:https://epaper.land.gov.taipei/Item/Detail/%E5%90%84%E9%A1%9E%E5%9C%B0%E7%B1%8D%E7%99%BB%E8%A8%98%E7%B0%BF%E5%86%8A%E8%A8%AD%E7%BD%AE%E6%B2%BF%E9%9D%A9,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2024.08.26。
6.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籍測量的演進https://www.nlsc.gov.tw/cp.aspx?n=1536,2024.08.26。
其他口述資料來源:
陳壂全/民國36年生;2024.03.7於家戶受訪。
主題相對應的文化資源項目: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清乾隆58年錢榮和立給山批地墳字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清乾隆48年至日明治34年波羅汶三元宮種福嘗嘗產文書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圖繪】日大正14年陳阿麟下北勢地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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