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文書看清朝時期家族如何分家及買賣土地
作者/攝影 黃莉芸
撰述日期:2023/1
新增日期:2024/1
更新日期:2024/1
徐煜佾(民國36年)家中有父親琳康公留下的古文書,與家中分產及土地買賣相關的有9張古文書,這9張文書所立的時間自清道光3年(1823)至清光緒20年(1894)(甲午戰爭),橫跨三個世代共71年。
清咸豐9年徐超鳳立賣水田山埔字
清光緒7年徐紹綱父子立承耕贌田屋物業字
清光緒20年李日進等仝立杜賣盡根田山價字
清同治8年徐進盛立杜賣盡根田契字
清道光13年陳氏偕男超興等同立鬮書字
這9張古文書中有:贖回典當的田園地產、有家族的鬮分書以及購買土地的契約書。由於這是由徐煜佾的父親琳康公所收藏,根據內容我們只能看到這只是徐煜佾往上幾個世代同一房同一脈的古文書(如上表藍色的字),並不能代表徐家其他房親的開墾歷程。
宗族在龐大家產之後便不斷面臨分家的過程,鬮分包括了田產、伙房等不動產,以及牛、豬、谷等動產。家家人的習俗,在鬮分之後將派下分出的祖產留做一部份做為公嘗,成立祭祀公嘗組織。這一留份的祖產,由每年田產所收的租谷做為宗族祭祀所需。
另外,我們可以看到每一份買賣契約書都會有一段文字:「願將此田業出賣于人,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于叔超綱出首承買。」當時出賣家中土地是一件不得已的事,但祖宗留下的田地,又不希望被其他姓氏的人買去,故而,在賣土地時都得先詢問家族中的其他房親是否要買,換句話說,家族的人對於家族中的土地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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