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求吃飽的年代—戰後臺灣農民生活
文/鄭琇月‧圖/林美辰
撰述日期:2022/7
新增日期:2024/2
更新日期:2025/4
國民政府遷臺之後,因戰爭消耗大量民生物資,以及地方糧食生產不足的問題,民國34年10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佈「臺灣省管理糧食臨時辦法」,藉此掌控糧食資源與分配的權力,以及穩定軍公教人員的糧食。由於忽略人民長期困擾在物價飛漲的影響,政府對米穀的收購價格偏低,造成大部分農民不願意將米交給政府收購,此項辦法不但無法度過危機,米荒問題持續惡化,苦無對策之下,最終於隔年的1月廢除,准許了糧食自由流通,短暫解決了糧食不足的問題。
光復初期,國民政府推動上述糧政措施外,也在民國35年頒定〈臺灣省田賦徵收實物及隨賦徵購稻穀實施辦法〉,透過「田賦徵實」、「肥料換穀」等按土地實施實物繳納制,作為土地徵稅的方法。我們從〈民國42年新竹縣政府予林礽杯之田賦實物繳納收據〉與〈民國54年新竹縣政府予林礽杯之上期田賦實物通知單〉得知,民國42年林礽杯曾在位於中興的水田稻穀收成期間前往「何金海倉庫」繳納田賦實物169公斤、隨賦徵購糧食數量143公斤2兩2錢,以及民國54年在位於鹿場的2筆地號土地、耕作面積8574公頃的水田稻穀收成期間,前往「林新興碾米廠」繳納田賦實物1百1拾5公斤2公兩、隨賦徵購糧食數量7拾1公斤3公兩,履行當年國家政策下之納稅義務,田賦實物通知單中並說明了征實標準為每元征收稻穀19.37公斤,田賦賦額每元則另外徵購稻穀12公斤。
林礽杯共育有三子,分別為林祺秋、林祺錠、林祺穩,一家人居住在當時的住址竹北市中興里芒頭埔3鄰18號,若我們再接續翻閱文件,會從〈民國58年新竹縣政府予林祺秋第2期隨賦徵購稻穀清發價款聯單〉,看見時年38歲的長子林祺秋於位在芒頭埔的水田稻穀收成期間,承接其父履行納稅義務,並於完成繳納田賦實物7角9分、隨賦徵購糧食數量9公斤5兩後收到此清發價款領款通知,於期限內向「林新興碾米廠」領回清發差額價款1元5角。無論收據或通知單,皆為映照常民生活的憑證之一,其中記載的繳納日期、戶籍地址、繳納項目與價額等可貴的「對價」、「規範」等資料,都不辯自明了各時代實際的施政情況。隨著時間的積累,泛黃的老收據也成為見證時代背景、社經生活發展的重要文史資料。
而在民國35年期間,國民政府除持續推動一連串的糧政措施,更於民國38年至民國42年實施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平衡佃農與地主的關係。在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完成後,地主保留了部分土地,其餘土地透過徵收放領的方式,佃農可以照價收買其承租的耕地,擁有自己的耕地也大幅提高了耕種意願。公地放領為國民政府遷台初期所實施政策,將公有出租耕地放領給現耕佃農,其旨在於扶植自耕農,透過平均分配農地地權,實現國家對土地之整理。政策可分為三階段,分別為民國37-65年辦理之早期公地放領、民國78年專案放領、民國83-95年續辦公地放領。
經由〈民國42年林礽杯放領耕地稻穀地價繳納聯單收據〉與〈民國52年林礽杯放領耕地稻穀地價繳納聯單收據〉,我們看見林礽杯於第一階段之早期公地放領便搭上土地政策,當時國民政府接收自臺灣總督府、會社與日人私有耕地,遂將其以公有地的名義提供農民承購。林礽杯曾於民國42年前往「滋金勝碾米工廠」繳納786公斤的在來米,並在十年後(民國52年)前往「林新興碾米廠」繳納727公斤的在來米,據民國40年頒發之〈臺灣省放領公地地價繳納辦法〉第十條,以稻谷繳納地價者需填製稻穀地價繳納聯單全份,第一聯通知書分發領戶,第二聯收據及第三聯副收據則由當地土地銀行逕送當地糧食事務所(或分所)轉發經收倉庫,備經收之用,因而推測上述兩家碾米廠應為當時負責糧食經收用途之倉庫。而又可從同年臺灣省政府公布之〈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得知,公地承領人於承領之年起免繳佃租,但同時應負擔田賦或土地稅且每年攤還地價應分上下兩期繳納,並分十年攤還地價。若於規定期間內繳清全部地價,便可憑承領證書換取土地所有權狀並依法取得土地,每年攤還數額包括田賦或土地稅則不超過其以所領土地全年正產物收穫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準。
透過上述兩份聯單收據推斷,幾乎能確認林礽杯自民國42至52年等十年間已照規定繳清全部地價,最後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臺灣自民國37年至65年計辦理9期公地放領,共13萬9千餘公頃的土地,交付28萬6千餘的農戶承領,完成第一階段農地改革工作並貫徹耕者有其田政策。在那密密麻麻28萬6千餘的農戶分布中,每一點就代表一家農戶、每一家農戶就代表一個家庭。於是,我們將畫面縮放再縮放,最後鎖定其中一點,那便是坐落在竹北市中興里芒頭埔3鄰18號的林礽杯一家,透過不同年份的三張收據,以及聯單、通知單各一,從中窺探在政策下的常民生活實景。
對生活在現代的人們來說,以現金繳納稅務是尋常事,難以想像用稻穀等實物納稅、又或者必須連十年肩負以米穀繳付田賦或土地稅的重擔是何等心情,於是這些或被珍視後妥善收藏、或被放置後偶然翻出的老物件,除了作為考究參用的珍貴史料紀錄,更是讓早已不再身在其中的我們,擁有另種不同於現今生活的想像憑藉。
民國42年林礽杯放領耕地稻穀下地價繳納聯單收據(林保伸提供,林美辰翻拍,2021)
民國42年新竹縣政府予林礽杯田賦實物繳納收據(林保伸提供,林美辰翻拍,2021)
民國52年林礽杯放領耕地稻穀地價繳納聯單收據(林保伸提供,林美辰翻拍,2021)
民國54年新竹縣政府予林礽杯上期田賦實物通知單(林保伸提供,林美辰翻拍,2022)
民國58年新竹縣政府予林礽杯第2期隨賦徵購稻穀清發價款聯單(林保伸提供,林美辰翻拍,2021)
參考資料
1. 陳兆勇,2011,《土地改革與政權鞏固:戰後臺灣土地政策變革過程中的國家、地主與農民(1945-1953》,國立臺灣大學,台北市。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編,2016,《農為國本:臺灣農業檔案專題選輯》,台北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3.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糧食倉庫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M0030008,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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