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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收據的告白

圖文:曾昭烱 撰述日期:2025/4 新增日期:2025/5 更新日期:2025/5
清光緒21年(1895,日明治28年),清廷將台灣割讓予日本,日本統治台灣以後,在總督府以下陸續建立州、廳、郡、市街庄等地方行政組織,並開徵各種稅賦及寄付金(捐贈)等費用。依台灣大學歷史系李鎧揚之研究 (註釋1),在大正9年(1920)以前,台灣地區的稅收制度為國稅(總督府稅入)、地方稅兩級制,大正9年台灣總督府將地方行政組織改制,賦予州與市街庄「公共團體資格」(法人) ,使州與市街庄能保有自己一定的意志來執行事務,不再只是聽命辦事、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的總督府派出機關。配合組織改制,也將稅制變更為國稅、州稅、市街庄稅三級制,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徵收附加稅的權利,必要時也可以開徵特別稅。

大正9年改制前地方稅收的依據是明治31年(1898)公布的律令第17號「台灣地方稅章程」,規定臺灣地方稅種目為地租附加稅、家稅、營業稅、雜種稅等4種。新制實施後,州可徵收國稅的「地租」與「所得稅」之附加稅以及「戶稅」、「營業稅」、「雜種稅」三種州稅。市街庄則可徵收國稅與州稅之附加稅,如「戶稅割」、「營業稅割」與「雜種稅割」,必要時還可開徵特別稅。一般稅目附加稅不得超過本稅三成,但市街庄「戶稅割」之附加稅率可在上級許可下不受此限。

湖口鄉陳壂全保存祖父輩在明治、大正時期的各類型「領收證」(即收據),包括國稅、地方稅、州稅、市街庄稅、寄付金等,因資料完整,可藉以了解日本時代台灣人民的租稅與捐納負擔,茲將保存之領收證依稅種目分類說明如下:

壹、 國稅領收證
1. 地租及附加稅:
明治34年8月30日開立的竹北二堡第2936號領收證書,載明是明治34年度臺灣總督府歲入,納稅人為台北縣陳連炎、張煌元(三官嘗管理人),稅金有兩種:(1)明治34年分地租,金四円六十五□□八里 (2)仝上附加稅,金三角八□五里。徵收單位:新竹辦務署收入官吏 台北縣辦務署主記 幸田柳三印。

2. 契稅:
明治34年3月1日開立的第1203號領收證書,載明是明治33年度台灣總督府歲入,納稅人為台北縣陳連炎外一名,稅金九円六拾□□。開立單位為新竹支金庫。

3. 地租:
下北勢第16號領收證書,載明是大正11年(1922)度臺灣總督府歲入,納稅人為管理人陳阿輝外三人,繳稅的期別是 11年前期分,稅金有三種:(1)地租,  金弍参圓弍錢 (2) 州稅地租附加稅,金九圓弍0錢 (3) 街庄稅地租割,金四圓六0錢。開立單位為湖口庄會計役 傅任。

第3項大正11年徵收的地租適用新稅制,州及街庄均以國稅為基礎,加收地方附加稅,州稅的稅目為「地租附加稅」,街庄稅稅目為「地租割」。領收證下半聯代徵大正11年新竹州土地整理組合費91錢及大正11年新竹州農會費4圓56錢,同一張領收證繳付中央到地方三級單位的地租稅,以及臨時性的土地整理組合費、農會組合的會費。
費。
明治34年第2936號地租及附加稅領收證書(三官嘗)

明治34年第2936號地租及附加稅領收證書(三官嘗)

明治33年第1203號契稅領收證書(三官嘗)

明治33年第1203號契稅領收證書(三官嘗)

大正11年下北勢第16號地租及附加稅、地租割領收證書

大正11年下北勢第16號地租及附加稅、地租割領收證書

貳、 地方稅領收證(大正9年以前舊制)
1. 車稅:
大正9年(1920)大湖口區長范獻延開立的第171號領收證,紀載稅收是大正9年度台灣地方稅,納稅人陳阿麟,稅目是地方稅的雜種稅-車稅,稅金参圓,前後期分(未註明),經手人蓋葉松的戳記。 

2. 家稅:
明治31年11月30日開立的第65號領收證書,紀載稅收是明治31年度台灣地方稅-家稅,屬於下半期分,納稅人三官嘗,稅金参拾錢,徵收單位是新埔辦務署長足立忠八郎印。

統計陳壂全保存的大正9年(含)以前舊制地方稅種類共有:雜種稅-車稅、家稅兩種,均為每年繳2次的稅制。

參、 州稅領收證
1. 車稅:
大正10年(1921)7月25日開立的第157號領收證,紀載稅收是大正10年度新竹州歲入,納稅人為陳阿麟,稅目為州稅-雜種稅-車稅,屬於前期分,稅金壹圓五拾錢,經手人:湖口庄會計役 傅任印。

2. 戶稅:
第935號領收證,紀載稅收是大正13(1924)年度新竹州歲入,納稅人為新竹郡湖口庄下北勢陳阿麟。稅金分為兩種:(1)新竹州稅-戶稅,期別為後期分,稅金四円參0錢 (2)庄稅-戶稅割,稅金四円參0錢。繳納稅金共八円六0錢,經手人:湖口庄會計役 黃仁寶印。

依大正10年起適用的新稅制,湖口庄代徵屬於「州稅」的戶稅稅目時,得徵收戶稅的附加稅「戶稅割」。戶稅割屬於庄可自行運用的庄稅,加徵的幅度不受本稅30%的限制,本件戶稅割與本稅相同。

上述大正年間州稅的車稅以及戶稅,均為一年繳納2期。

大正9年度第171號領收證 (台灣地方稅 雜種稅)

大正9年度第171號領收證 (台灣地方稅 雜種稅)

明治31年度第65號領收證書(台灣地方稅 家稅)

明治31年度第65號領收證書(台灣地方稅 家稅)

大正10年度第157號領收證(新竹州歲入州稅 雜種稅 車稅)

大正10年度第157號領收證(新竹州歲入州稅 雜種稅 車稅)

大正13年度第935號領收證(新竹州歲入 州稅 戶稅)

大正13年度第935號領收證(新竹州歲入 州稅 戶稅)

肆、 街庄稅領收證
1. 車稅:
大正10年7月25日開立的第157號領收證,紀載稅收是大正10年度街庄稅,納稅人為湖口庄字下北勢陳阿麟殿,稅目是街庄稅-車稅,期別為前期分,稅金參拾錢,經手人:湖口庄會計役 傅任印。大正10年開始實施新稅制,車稅分別由州、街庄課徵,分別開立領收證(同為157號)。
 
2. 依陳壂全保存之領收證顯示,大正11年起並無單獨的街庄稅領收證,均以國稅(總督府稅入)或州稅之附加稅型式課徵,例如車稅,同一張領收證分別記載「州稅-車稅」,街庄稅-雜種稅割徵 (附加稅)。

伍、教育稅捐領收證
1. 公學校歲入:
大正7(1918)年7月18日開立的第177號領收證,紀載稅收是屬於「大正七年度中崙公學校歲入」, 納稅人陳阿輝,稅金壹圓五拾錢,是學校的經常收入-授業料,收稅單位是大湖口區長 范獻延印。

2. 台灣地方稅:
大正7年7月18日開立的第59號領收證,紀載稅收是「大正七年度台灣地方稅」,納人陳輝,稅金分兩種:(1)地方稅-家稅,稅金拾弍円拾參錢 (2) 中崙公學校負擔金,稅金五円九拾四錢,收稅單位是大湖口區長 范獻延印。

3. 湖口庄歲入:
大正11年開立的第21號領收證,紀載稅收是「大正十一年度湖口庄歲入」,徵收原因是湖口公學校兒童陳能佑的「公學校授業料」前期分,稅 金壹圓五00 ,另需繳交「內譯」費,四月分參拾錢、五月分參拾錢、六月分參拾錢、八月分參拾錢、九月分參拾錢,納稅人為學童陳能佑的伯父陳阿輝,稅收經手人為湖口庄會計役傅任印。

依李鎧揚的研究 (註釋2)「1920年 之前,公學校經費來源概分為「家長」、「政府」與「地方民眾」,家長支付學費, 政府負擔教師薪水,其餘學校相關經費 則由地方上「協議費」(或稱負擔金)支應。1920年以後,學校改由市街庄設立與管理,除學費外,經費全改由市街庄負責」。大正7年第177號及大正11年第21號領收證的「授業料」即為家長府負擔的學費,大正11年的領收證註明學生姓名為陳能佑。大正7年第59號領收證的「中崙公學校負擔金」即為中崙公學校專用的稅收。
大正10年度第157號領收證(街庄稅-車稅)

大正10年度第157號領收證(街庄稅-車稅)

大正7年度第177號領收證(中崙公學校歲入-授業料)

大正7年度第177號領收證(中崙公學校歲入-授業料)

大正7年度第59號領收證(中崙公學校負擔金)

大正7年度第59號領收證(中崙公學校負擔金)

大正11第21號領收證-湖口公學校陳能佑授業料)

大正11第21號領收證-湖口公學校陳能佑授業料)

陸、保甲及壯丁團費領收證
1. 大正8年(1919)11月14日開立的第65號領收證,紀載大正八年度「新埔廳第三十保保甲經費-隘口堤防工事人□賃金 等賦課額」共拾円,納稅人是竹北二堡下北勢庄陳輝,經手人是新埔支廳第三十保保正陳忠代印。

2. 大正13年(1924)2月25日開立的第61號領收證,紀載大正十三年度全期的「新竹郡下北勢保保甲經費壯丁團費等賦課額」共壹円五拾錢,納稅人是新竹郡下北勢保陳阿麟,經手人是新竹郡第下北勢保保正陳阿忠印。

保甲及壯丁團系日本時代警察及基層行政的輔助單位 (註釋3),由10戶組成1甲,10甲組成1保相互監視,壯丁團則由17歲至47歲的男子所組成,參與人員均為無給職,由領收證登載之稅目可知,其行政及作業費由保內家戶收取保甲費及壯丁團費支應。另由大正八年第65號領收證有所載之費用包含「隘口堤防工事人□賃金」這項突發性的堤防工事工資的分攤以及大正十三年第61號領收證額外加收一筆「小使費四拾錢」,可知日本時代許多政府預算外的費用會藉由保甲組織臨時加收。

柒、寄附金
   1. 大正7年(1918)7月18日開立的大湖口區149號領收證,紀載陳輝寄付「新竹神社建立費寄附金」共壹圓七拾錢,經手人是「新竹神社建立費寄附金募集者 大湖口區長 范獻延」。

   2. 大正8年5月19日開立的第12號領收證,紀載竹北二保下北勢陳阿輝繳納「新埔支廳波羅汶派出所增築費八円五拾錢」, 經手人是新埔支廳第三十保 保正陳忠印。

陳壂全保存有關寄附金的領收證除了神社建立、派出所增築以外,還有庄役場改築費、湖口郵便局建設費等地方機關新建或修建等項目,應該是有建設就可能向民間「徵收」部分建設費用,但以寄附金的名義收取。  

大正8年65號領收證-下北勢庄第三十保保甲經費 隘口堤防工事人□賃金

大正8年65號領收證-下北勢庄第三十保保甲經費 隘口堤防工事人□賃金

大正13年度第61號領收證-新竹郡下北勢保保甲經費壯丁團費

大正13年度第61號領收證-新竹郡下北勢保保甲經費壯丁團費

大正7年大湖口區149號領收證 新竹神社建立費寄附金

大正7年大湖口區149號領收證 新竹神社建立費寄附金

大正8年度第12號領收證 波羅汶派出所增築費

大正8年度第12號領收證 波羅汶派出所增築費

結語
陳壂全保存的明治、大正年間領收證共70份,種類含蓋國稅(總督府歲入)、州稅、市街庄稅以及稅制改制以前的地方稅,雖然不能顯示全部的稅目種類,但應可了解日本時代鄉村地區農戶所需繳納的稅賦種類與稅賦負擔。另,由項目繁多的寄附金、組合費、保甲與壯丁團費,可以了解台灣總督府在預算不足的情形下,以各種名目徵納稅賦,民眾的稅賦負擔相當繁重。另外,這些領收證除了可以了解當時的稅賦以外,也可以藉由徵稅單位的名稱、行政組織等資訊,了解新竹地區,尤其湖口的行政組織變化,是研究湖口地方史很好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1.	期刊:李鎧揚,2020,〈市街庄制度〉,《台灣學通訊》,116期,頁19-21。
2.	期刊:李鎧揚,2020,〈市街庄制度〉,《台灣學通訊》,116期,頁21。
3.	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7%BA%E7%81%A3%E4%BF%9D%E7%94%B2%E5%88%B6%E5%BA%A6,2024.07.14。

其他口述資料來源:
陳壂全/民國36年生;2024.03.74於家戶受訪。

主題相對應的文化資源項目: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
大正13年陳阿麟州庄稅領收證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
大正9年陳阿輝畜牛保健組合年度組合費領收證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
大正8年至15年陳阿輝、陳阿麟保甲經費壯丁團費領收證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
大正年7年陳輝中崙公學校負擔金領收證

區域(鄉鎮)

新竹縣 湖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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