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書契看漢人間的土地移轉與人群往來
詹碧珠
撰述日期:2023/9
新增日期:2025/10
更新日期:2026/2
本團隊在通苑地區發掘了一批古文書,這些書契呈現了大約自清嘉慶一直到日昭和時期,在苗栗海線地區漢人交易、使用土地的多元樣貌。
廣東省長樂縣人葉振發於清同治3年(1864)和母親攜帶家眷渡臺在苑裡一帶墾拓,後傳為三大房,苗50號縣道沿路多為葉家的土地。在這幾份土地書契裡,我們可以看到,葉振發買地耕種,不斷累積資本;他曾於同治9年(1870)向族親葉清華購買位於石頭坑的土地、山場及界內竹木菓樹房屋一批;到了光緒3年又向向同宗的葉朝聲、葉朝元、葉朝希兄弟購買同樣位於石頭坑的大批土地,書契清楚的記載,包括山塲、田園、埔地、房屋以及區域內的竹木草樹等,全部歸屬買受人;到了清光緒15年(1889),葉振發又向鄭家購買石頭坑湖底的水田3段。透過土地不斷向資本家手中聚攏的過程,奠定了日後石頭坑葉家發展的基礎。
清光緒3年葉朝聲元希等仝立杜賣山塲田園埔地屋宇禾埕竹木草樹盡根契字
清同治9年吳阿滿立杜賣山場埔園水田屋宇盡根契字
通常牽涉到漢人與原住民間土地買賣的「找洗」契約,我們可以看到,也會發生在漢人間的土地交易。前面提到石頭坑賣地的鄭家女主人李氏和長男鄭文元,後來因為急需用錢,就透過地方有力人為中人,希望葉振發能夠再給他們肆拾大元的費用,而寫下了一份「找洗字」,透過這份找洗契字的立定,讓鄭家的後代子孫不能再拿著賣地契約書跟葉家要錢。葉振發向同宗葉朝聲兄弟買地的交易,也因為葉氏兄弟需要用錢,再立下找洗書契,而獲得拾陸大元。
先民墾地對土地的運用,還有用「典押」的方式,業主以土地等物品典押給銀主借款,業主仍保有土地的所有權,典押通常事先約定一段時間的典期,期滿,業主需連本帶利歸還借款,如果沒有辦法依約還款,那麼所典物業將歸銀主所有。清道光27年(1847),吞霄竹仔林庄墾戶張璉成和妻曾氏承墾耕作,每年需向大租戶繳納粟米一斗九升,因為耕作所得銀錢不夠過生活,而將所墾物業出典給羅來興,當時實收時值典銀貳拾伍大元,典期3年。後來在清同治4年(1865),羅來興自己沒錢過生活,又將此物業轉一手典給黃立覌耕種,典銀是貳拾伍大員,並沒有漲價,約定典期3年,期屆銀清業還。
清同治4年曾來發等仝立典埔薗契盡絶洗叚根字
清道光27年張璉成與其妻曾氏等仝立典埔薗契
當時還有另一種不動產抵押借款的方式,叫做「胎借」。業主與銀主訂約借錢並以不動產當作抵押,業主保有物業的使用權,雙方約定借款年限及每年的利息錢,本金的歸還則不限期。我們在一張古書契中看到,日明治34年(1901),通霄人許添興等乏銀生活,將以田產向銀主吳阿吉借錢壹佰肆拾壹大員,借期7年,每年每員利息谷柒升共計利息谷玖石捌斗柒升,約定於每年六月早季收成之際交納,否則銀主可以將田地轉租他人,收租抵利;母銀不拘年限還歸,若要歸還得要在六月先送定頭銀為憑。
日昭和7年黃石燕向吳清山轉贌契約書
日明治34年許添興等立胎生借銀字契
自己沒有田地的墾拓者可以向業主租地耕種,獲得「贌耕權」,還可以將田地再轉租他人收租獲利。我們在通霄有找到一份業主是官方的古文書,上面記載,通霄人吳清山向新竹州官借地,因而擁有苗栗郡通霄庄五里牌字隘口寮兩筆土地的租賃權(即贌耕權)。吳清山之後於日昭和7年(1932)至昭和13年(1938),將土地月贌給黃石燕耕作,租金每年金八拾円,分二次給付。租地人還需向出贌人繳納一筆的押金,黃石燕在耕種第二期農作收成之日向地主繳納了一筆無息承租費用,在租約期滿時,黃石燕需將贌田及所屬一切附屬品交還給地主,如有滯納小租穀或是有損害的時候,作為抵押的賠償金,與現代租屋給付押金予屋主的制度、概念幾無相異,十分有趣。
透過普查所得的這些古文書,我們可以了解、掌握到地方家族發展、墾拓的脈絡,我們可以看到在清領和日治時期的通苑地區,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人群的交通住來,就已經呈現出多元而活絡的面貌。存在於各家戶裡的古文書,經過普查而被挖掘出來,不但可以補充地方開拓史料,也可以更清楚、生動的呈現客家先民的發展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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