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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料與文獻文物 -

留存在印花稅票與土地書契中的先民經濟生活

黃莉芸 撰述日期:2023/9 新增日期:2025/10 更新日期:2026/2
印花稅是一種文書稅,文書的種類繁多,舉凡契約、書據、帳簿、文憑、本票、權利許可證等文件的書立都能課稅,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來履行納稅義務。

臺灣課徵印花稅的始自日明治41年(1908) ,日本頒布「臺灣印紙稅規則」,對設立帳簿、財產設定、過戶、變更等相關的證書課徵「印紙稅」,一直實施到日昭和20年(1945),印花稅票則一直延用日本國內所印製的收入印紙,本團隊訪查到的土地買賣契約就貼有這種印花稅票。「日大正2年李雲立持分杜賣盡根家屋契字」是李雲在日大正2年(1913)4月,因遭逢家費乏用,想要遷移他處,將他自己所持有的李家共業家屋4分之2持分,以時值價銀220元,賣給通霄街李江漢、李阿朝2人的契約文書;「日大正8年李氏玉里持分賣渡字」是賣渡人李氏玉里將自己所持有的自家產業百分之十持分,以日幣8元,賣給同為李氏家族的李金元,雖然是親族間的不動產買賣,還是請親族見證由代書書寫下契約書,也貼了稅票,繳了印花稅。

「日大正15年李金元土地賣買豫約收定証」是一份土地建物買賣預定契約,買主李金元購買吳阿皮在通霄庄內所有的建物及旱地,買賣時間是在日大正15年(1926)8月,買主先預付定金150円,等到當年10月產權完成轉移時,再付餘款300円。「日大正15年林仁豫約賣渡定頭字」也是一份預定契約,苗栗郡通霄庄人林仁將位在土城的山林、建物敷地、田產等,併同在廍坑仔開池沼所得的水分權利,全部賣給黃阿雲,買賣時間是在日大正15年(1926),在簽約的當天先付定金100円,等到所有權轉移登記都完成了之後,剩下的600円再一次繳清。這兩份土地買賣契約也貼用了印花稅票。

另外,也有出租田地契約貼印花票稅的,像是「日明治39年黃琳德兄弟招耕字」是黃琳德兄弟因為自己沒有足夠的人力耕作,而將位在苗栗二堡宛裡田藔庄及大埔庄的土地,招得佃人陳阿福來承贌開墾,約定押金是龍銀70大圓,租金則是每年租谷125石,在每年六月收成的時候繳交,雙方約定租期6年,租約期滿,押金歸還佃租人,田屋則交還業主。「日昭和7年黃石燕向吳清山轉贌契約書」是吳清山以其擁有的苗栗郡通霄庄五里牌字隘口寮2筆土地的贌耕權,轉贌與黃石燕,佃耕期明訂為期6年,贌耕租金每年金80圓,分二次給付,不得逾期或加減給付。

抵押田產借款的契約書也要貼繳印花稅,「日昭和18年黃阿雲根抵當約定」是黃阿雲在昭和18年(1943)7月1日,以16筆土地抵押向臺灣銀行借款14,000圓的契約書,利息是本金每百圓每日利率為1錢5厘,本金支付逾期之遲延利息是本金每百圓每日利率為5錢,利息支付日依臺灣銀行指定。

這些契字上所貼的日本時期印紙稅票,上面印有「日本政府 收入印紙」字樣,票面中央並印有代表日本皇室的菊花紋章,本團隊訪查到的稅票面額有1錢、3錢和5錢。
李雲立持分杜賣盡根家屋契字上貼有3錢(左)、5錢日本政府印花稅票各1枚

李雲立持分杜賣盡根家屋契字上貼有3錢(左)、5錢日本政府印花稅票各1枚

李氏玉里持分賣渡字上貼淺藍色1錢日本政府印花稅票1枚

李氏玉里持分賣渡字上貼淺藍色1錢日本政府印花稅票1枚

二戰後,國民政府一直到民國 35 年才公告臺灣改依循本國印花稅法,在這之前,則沿用日本印花稅制。在本團隊訪查到的「民國36年劉輝覺書」是通霄庄人劉輝為簽定動產賣買租貸借契約,卻又擔心買賣雙方有債務分辨未清可能導致該筆動產被執行差押,所以另外簽定了一份補充說明和解釋的覺書,也就是即正式契約外的備忘錄,劉輝本人用了印,也貼有印花稅,可以視為正式契約的證明文件。民國36年9月12日黃阿雲將16筆的田產和建物敷地,無償贈與長子黃瑞木、四子黃瑞根及六子黃瑞麟3人掌管收益納課,每人各取得三分之一的權利,特別書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證書作為憑證。這是一份由新竹縣政府發給的官方文件,稅捐稽征處長是黃丁炎,文書上並蓋有新竹縣政府和新竹縣稅捐稽征處紅色關防各一。「民國37年蘇文龍等共有人書狀保持證」是依蘇文龍與李金元二人共管物業,於民國37年由新竹縣政府發給共有人書狀保持證,以做為憑證,並在文末載明若日後產權轉移買賣的話,這張憑證必須要附上。書證右上方使用的印花稅為中華民國印花稅票10元。

這個時期的印花稅票是在日本印紙稅票上加蓋「中華民國 台灣省」字樣;到了民國 35 年11 月 16 日國民政府才發行戰後臺灣第一款印花稅票,票面上方有「中華民國印花稅票」字樣,票面正中央印有國父頭像,民國 37 年 5 月 25 日又發行右嵌國父像、中嵌臺灣地圖的印花稅票,這兩種印花稅票上的面額都是臺幣(舊臺幣)面額。
黃石燕向吳清山轉贌契約書上首貼有紫色3錢日本政府印花稅票1枚

黃石燕向吳清山轉贌契約書上首貼有紫色3錢日本政府印花稅票1枚

到了民國38年6月15日起發行新臺幣,印花稅票的面額就改以新臺幣計值。民國41年發行新版印花稅票,票面中央圖案改為臺北中山橋,本團隊訪查所得的「民國41年黃阿雲土地賣渡黃瑞桃證明書」就貼有這種新版稅票。這份契約書是黃阿雲將位在苗栗縣通霄鎮土城11筆土地的產權全部賣給兒子黃瑞桃,賣價是新台幣5,845元,交易是發生在民國41年9月8日。這是一筆父親將土地賣給兒子的交易,雖是自己人賣給自己人,但依當時的法令,雙方各執一份賣渡證書仍不足為憑,必須要到政府機關完成產權移轉的登記,這筆交易才能真正的生效,當然也要繳交印花稅,上面貼有8張新版印花稅票,面額分別是1元及5元。
黃阿雲所有權贈與證書上首貼有綠色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元2枚

黃阿雲所有權贈與證書上首貼有綠色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元2枚

劉輝覺書上首貼有淺綠色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元2枚

劉輝覺書上首貼有淺綠色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元2枚

透過對日本時期、光復初期、舊臺幣時期到新臺幣時期印花稅票的演變和貼用書契的耙疏整理,我們可以感受不同時期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些貼用印花稅紙的各類文書契約,實際就是當時社會、 經濟生活所遺留下來的紀錄;早期舉凡文憑、本票、結婚證書、收音機執照、房地契約都要貼印花稅票,演變至今日僅剩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5類文書要貼印花稅票了。
民國41年黃阿雲土地讓渡黃瑞桃證明書首頁貼有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元(下方)、5元各4枚

民國41年黃阿雲土地讓渡黃瑞桃證明書首頁貼有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元(下方)、5元各4枚

蘇文龍等共有人書狀保持證上首貼有淺藍色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0元1枚

蘇文龍等共有人書狀保持證上首貼有淺藍色中華民國印花稅票臺幣10元1枚

參考資料

◎口述資料來源:
採訪人:黃莉芸;受訪人:黃啟迪,民國45年生,2022/01/22於通霄土城黃屋受訪。
◎參考資料:
1.〈台灣印花稅百年演繹展專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頁4-6,https://www.pttb.gov.tw/UploadFileDefPage/%E5%B1%8F%E7%A8%85%E5%8D%B0%E8%8A%B1%E5%B1%95%E5%B0%88%E5%88%8A.pdf。 
拮取日期:2022/04/30。
2.印花稅,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D%B0%E8%8A%B1%E7%A8%8E。拮取日期:2022/04/30。
3.夏大緯,台北橋印花稅票, https://blog.xuite.net/kiko17158/twblog/183590807-%E5%8F%B0%E5%8C%97%E6%A9%8B%E5%8D%B0%E8%8A%B1%E7%A8%85%E7%A5%A8。拮取日期:2022/04/30。
◎引用文化資源項目: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
日大正元年李雲立持分杜賣盡根家屋契字
日大正2年李雲立持分杜賣盡根家屋契字
日大正8年李氏玉里持分賣渡字
日大正15年李金元土地賣買豫約收定証
日大正15年林仁豫約賣渡定頭字
日明治39年黃琳德兄弟招耕字
日昭和7年黃石燕向吳清山轉贌契約書
日昭和18年黃阿雲根抵當約定
民國36年劉輝覺書
民國37年蘇文龍等共有人書狀保持證
民國41年黃阿雲土地讓渡黃瑞桃證明書

區域(鄉鎮)

苗栗縣 通霄鎮

類型(屬性)

史料與文獻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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