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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鬮書看清朝到民國時期的分家分產

黃莉芸 撰述日期:2023/9 新增日期:2025/10 更新日期:2026/2
鬮書是一種分家時分配財產的契約文書,通常是在家長、戶長年老或亡故時,邀請族中長輩親戚到場見證,依據諸子均產原則,分配家中財產、田產、物業;為求公平,會先將家產依房數分配成相當的份數,再以作鬮抽取的方式,決定各房分得的財產,並書立鬮書,以為憑藉。

鬮書通常有3個部分的內容。首先,是全部家產家業的內容和拈鬮分配的結果,財產內容包括土地、山場、耕牛、房屋、現金、家具或其他動產等,由於鬮書是繼承權的憑證,所以對於所分物業的地理位置、範圍或數量必需登載清楚,往後物業若要移轉或買賣,便可以此為憑或作補充說明。以本團隊訪查所得的「民國37年黃瑞火六兄弟鬮書」為例,這份鬮書中對土地的分配,除了各筆土地的歸屬外,亦詳載各筆土地所在位置、性質、地號、持分比例,房屋則登載所在地、番號以及房屋建材、形式和建造坪數,另外對於家中經營的藥房和家畜、家禽、其雜器等動產也依當場議定的結果登記於鬮書中。

其次,則是分家的方式,通常留一部分公產,作為春秋祭祖之用,由各房輪流管理,稱為祭祀公業,在本團隊訪查到的「清光緒16年林清發、林明平、林清榮兄弟立鬮書字」中,就公議每房每年各出佛銀2元5角,作為公廳敬奉先祖油香的費用,在日本時期「張黃成、張黃嬰、張阿屘、侄張萬福立分鬮字」和「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也都有議定公業。至於父母之贍養,通常會留一些物產,由其中生資以奉養父母,稱為「老本」。「老本」分為兩種,一種是包括吃住,一種不包括吃住,由兄弟輪流奉養,稱為「食伙鬮」。本團隊訪查到的「清同治10年李添長等仝立合約分鬮字」中,李添長兄弟4人議定,以北勢田抵債後的田價銀60元作為母親吳氏生時奉養、終時殯葬的費用,另外清光緒年間「清光緒15年李清財等仝立合約鬮書字」、日本時期「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以及民國時期「黃瑞火六兄弟鬮書」也都有議定父母養老、喪葬費用的記錄。
林清發、林明平、林清榮兄弟立鬮書字公議每房每年各出佛銀2元5角,作為公廳敬奉先祖油香的費用

林清發、林明平、林清榮兄弟立鬮書字公議每房每年各出佛銀2元5角,作為公廳敬奉先祖油香的費用

黃瑞火六兄弟鬮書中除了各筆土地的歸屬外,亦詳載各筆土地所在位置、性質、地號、持分比例

黃瑞火六兄弟鬮書中除了各筆土地的歸屬外,亦詳載各筆土地所在位置、性質、地號、持分比例

對於尚未婚嫁的子女,通常會留給將來結婚的婚姻費用。「黃瑞火六兄弟鬮書」中,對於尚未娶妻的黃瑞根、黃瑞烱分配給7萬1千元,黃瑞麟分配合6萬元作為日後取妻之資;另外給予黃阿荼、黃嬋娟姐妹2人每人8萬元作未來嫁妝。立鬮書時最小的兒子黃瑞麟應該年輕還沒有成年,在鬮書末尾簽章處,特別標註了瑞麟親權人父親黃阿雲,等於是由監護人代為同意這次分鬮結果的意思。另外,臺灣有一個特殊的習俗,即「大孫頂屘囝」,意思是大孫可以和叔叔們一樣分得一份,不過考量土地物業的價值太高,通常會分一小部分意思一下,不能和叔叔們一樣多。在「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就議定以南和圖菜畑窩田及山林全部為長孫田歸陳滾章所得,在「黃瑞火六兄弟鬮書」中,則議定長孫得款台幣10萬元並交由長房收入清楚。
李添長等仝立合約分鬮字中兄弟4人議定,以北勢田抵債後的田價銀60元作為母親吳氏生時奉養、終時殯葬的費用

李添長等仝立合約分鬮字中兄弟4人議定,以北勢田抵債後的田價銀60元作為母親吳氏生時奉養、終時殯葬的費用

張黃成、張黃嬰、張阿屘、侄張萬福立分鬮字載明將園業作四股均分用作每年公廳番油奉祀

張黃成、張黃嬰、張阿屘、侄張萬福立分鬮字載明將園業作四股均分用作每年公廳番油奉祀

第三,分家時機,通常是父親已老,將家產分配兒子們經營;如果父親已去世,則由母親在場;父母均逝則由兄弟商量,再經過阿舅或族中長輩同意。傳統漢人女性在分家的過程中比較沒有積極的角色,女兒不能分家產,母親則通常是作為被奉養者領取養贍之資。另外,台灣人是漢番融合的民族,保存了部分母系社會習俗,所以阿舅在家族中有特殊的地位,分家主要見證人是阿舅,甚至有兄弟分家的鬮書必須有阿舅見證簽字才有效的說法。在「林清發、林明平、林清榮兄弟立鬮書字」和本團隊訪查到的「清光緒15年李清財等仝立合約鬮書字」,都是由母舅擔任見證人。
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議定母親養老基金2千圓,由四房平分擔

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議定母親養老基金2千圓,由四房平分擔

李清財等仝立合約鬮書字中載明以瓦店1間作為父母生事葬祭之費財

李清財等仝立合約鬮書字中載明以瓦店1間作為父母生事葬祭之費財

鬮書作為臺灣傳統社會分配家產、繼承財產的文書,不僅記載了家族發展、家庭人口、財產分配、家屬族親、生活物資等資訊,反映出當時一般常民家庭、生活的基本樣貌,解讀這些鬮書所傳達的訊息,更可以瞭解不同時代臺灣家庭的人口組成、家庭類型、家屬關係、分家方式、權利分配、物業繼承、生活形態等問題。
李清財等仝立合約鬮書字由母舅陳阿盛擔任見證人

李清財等仝立合約鬮書字由母舅陳阿盛擔任見證人

林清發、林明平、林清榮兄弟立鬮書字由母舅吳萬慶擔任見證人

林清發、林明平、林清榮兄弟立鬮書字由母舅吳萬慶擔任見證人

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議定以南和圖菜畑窩田及山林全部為長孫田

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議定以南和圖菜畑窩田及山林全部為長孫田

黃瑞火六兄弟鬮書中議定分給尚未婚嫁的兒子女兒婚嫁之資

黃瑞火六兄弟鬮書中議定分給尚未婚嫁的兒子女兒婚嫁之資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1.鬮書,https://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229&t=134611。拮取日期:2022/05/01。
2.歐怡涵,〈鬮書中的臺灣傳統女性〉,https://archives.ith.sinica.edu.tw/collections_con.php?no=58。拮取日期:2022/05/01。
◎引用的文化資源項目:
古物/文獻史料及影音資料/契約書
民國37年黃瑞火六兄弟鬮書
清光緒16年林清發、林明平、林清榮兄弟立鬮書字
日明治36年張黃成等仝立分鬮字
清同治10年李添長等仝立合約分鬮字
清光緒15年李清財等仝立合約鬮書字
陳滾章兄弟叔姪均分業產議定証

區域(鄉鎮)

苗栗縣 苑裡鎮
苗栗縣 通霄鎮
苗栗縣 後龍鎮

類型(屬性)

史料與文獻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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