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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地買賣找洗習俗

曾昭烱 撰述日期:2023/8 新增日期:2023/8 更新日期:2023/8
照鏡彭屋仕海公派下25世乾輝公、27世習增公,分別於清嘉慶、光緒年間購買照鏡地區土地,建立照鏡彭屋之基業,相關文書由30世裔孫彭奕興保管,其中「找洗契字」相關文書共3份。依黃卓權、吳學明之研究,過去土地買賣多以時價計算,但是土地價值會隨著開墾過程與水利開發等條件而改變,因此,政府及民間,都默認土地的賣方在若干年後,可以向買方要求某種程度的補償,這種補償要求,稱為「找洗」 。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於發行之電子報第135期,曾以「找洗田厝契」為題,對「找洗字」契深入探討,認為「找洗字」在臺灣早期土地契約中,時有所見,一般通俗的說法,是土地買賣交易完成後,賣主向買主追加添補價金的情形。文中並引述劉澤民編著《臺灣古文書常見字集》的資料,有關《新竹縣采訪冊》找洗的記載:「乃淡屬買賣田業,契載不明、又多匿稅,以致一業找價數次,被擾何堪!嗣後置買產業,如係賣斷,務於契內照例註明『永遠杜絕』,立即投稅;是則縱有控找、控贖,或檢呈新舊契呈驗、或聲明投稅年月契尾字號,據實具訴。一經核實,立究誣告、免傳買主,以省拖累。 」。由上述新竹縣采訪冊的記載,顯示清代在新竹地區土地交易找洗風氣盛行。

新竹縣采訪冊所載之「一業找價數次」,係指一個買賣契約可能會有多次的找洗,黃卓權稱第2次以後的找洗為「再找洗」、「補洗」或「增找洗」、「增補找洗」等名詞。臺灣文獻館之專文則說明找洗對象,除直接向買主找洗外,亦有隔手找洗(甲賣乙土地,乙再賣給丙,甲向丙找洗)或隔代找洗(鏖找)(甲賣乙土地,甲之子孫向乙或乙之子孫找洗)。

依照鏡彭屋族譜所載,乾輝公於嘉慶22年11月(1817),向照鏡番首廖阿才購置20於甲山烟遂肇基於始。彭奕興保存的契紙為「清嘉慶22年11月竹塹番廖阿才立復找貼契字」,與族譜所載之正契不同,惟可證實乾輝公向廖阿才購地之事,契紙左上角貼粉紅色便條紙上書寫「乾輝買山地」等字樣。
竹塹番廖阿才立復找貼契字內文摘要(原文抄錄於契字1):
1. 敘明竹塹社廖阿才之父,將照鏡等處埔地山林一所交與漢人杜梅俊招佃開墾。
2. 杜梅俊轉給陳阿有、蕭滿麟、彭朝俊三人墾闢,內抽出橫坑仔尾山窩土地一所,賣與彭乾輝自備工本伙食開墾,既成田園,年納大租穀壹石正。
3. 土地四至界址:載在正契內。
4. 廖阿才因乏用,再向得佃人彭乾輝,分己找貼佛銀貳大元正。
5. 立契人保證:此貼找以後,不得再行異言滋事,倘日後總墾杜子玉,以及賣主陳阿有等如敢再行向找,係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

由復找貼契字上有「日後總墾杜子玉以及賣主陳阿有等,如敢再行向找情獘,係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之記載可知,竹塹番廖阿才只有大租權,總墾為杜子玉(杜梅俊之子),賣主陳阿有為實際開墾之墾戶,將墾地賣給彭乾輝,因為廖阿才不是賣主,向買方彭乾輝找洗,應屬於隔手找洗的一種。又因為廖阿才擔保,如果以後總墾杜子玉來找洗,由他負責抵擋,顯示清代佃農買地,包括有大租權的平埔族人、總墾戶、墾戶都可能來找洗。

照鏡彭屋族譜記載乾輝公於嘉慶22年購地

清嘉慶22年11月竹塹社番廖阿才立復找貼契字

彭屋27世彭習增向彭閏元購買土地以後,彭閏元先後向彭習增及習增之子彭金枝找洗。依彭奕興保管之「清光緒10年10月彭閏元杜賣盡根水田山林埔地樹竹契字」所載,彭閏元因乏銀別創,經由說合中人古觀福中介,在弟弟彭閏月、彭閏炳、母親陳氏、伯父登貴見證下,將光緒丁丑年(1877)兄弟均分鬮後,彭閏元分內父親遺下原向葉家購買坐落於照鏡荘的土地,以佛銀肆佰大元杜賣予宗叔習增,契字內並敘明:日後元及子孫人等,永無取贖,終無找洗,一賣干休。

彭閏元於同年(光緒10年,1884),以家務浩繁為由,在原中人古觀福、伯父登貴見證下,立杜盡增找洗字(原文詳契字2),向習增要求增找出佛銀15元正,彭閏元於契字內特別保證:立字以後元及子孫永不敢言復增找洗等情,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後無反悔。

清光緒17年(1891)12月,彭閏元又以家中苦楚、人口浩繁為由,託中人古觀興向習增之子彭金枝,要求增出佛銀10大元正,以彭永元為名,簽立增找洗字契(原文詳契字3),契內特別敘明:自此於後永元及子孫叔侄人等永不敢言再增找洗等情如有此情皆係中人一力抵當。契內除中人古觀興具名畫押以外,代筆人古錦標、彭永元之子彭如康均具名畫押。

清光緒10年彭閏元立杜盡增找洗字

清光緒17年12月彭永元立增找洗字

清光緒10年10月彭閏元立杜賣盡根水田山林埔地菓竹契字

清光緒10年12月布字4406號契尾

因清代土地交易常有找洗之情形,由照鏡彭屋所保存之買賣契字可知,契內均有「日後元及子孫人等,永無取贖,終無找洗,一賣干休」等賣方承諾不找洗之記載,但仍發生連續兩代找洗之情形。依《新竹縣采訪冊》有關找洗的記載,認為找洗成習,係因「契載不明、又多匿稅,以致一業找價數次」,文中認為契字明訂不得找洗,並立即投稅,取得官方核發之「契尾」,即可杜絕找洗,如有找洗:檢呈新舊契呈驗、或聲明投稅年月契尾字號,據實具訴。一經核實,立究誣告、免傳買主,以省拖累。

照鏡彭屋之買賣契字、增找洗字文書,除有不找洗、不增找洗之約定,其中習增於光緒10年10月向彭閏元買地以後,更立即投稅,於同年12月,取得布字4406號契尾,繳稅後取得土地買賣登記證明,但仍發生連兩代被找洗之情形,顯示在清代人治社會結構下,契約之約束力顯有不足,從彭屋三份找洗古文書所載之找洗理由:廖阿才因乏用,彭閏元分別因家務浩繁、家中苦楚人口浩繁,均為經濟因素,因此,賣方「經濟困難」應該是找洗的重要原因,中央大學客家文化研究所楊毓雯之碩士論文:《平埔客之歷史探究︰以道卡斯竹塹社廖姓為對象》,即有竹塹番廖阿才,又名廖阿財,為平埔族竹塹社廖豪邁派下第三代,廖阿財因喪失土地實權,在經濟壓力下於嘉慶初年參加樹杞林驅逐生番行動之記載,證實廖阿才經濟狀況不佳 。 


照鏡彭屋保存之找洗契字原文紀錄如下:
契字1:清嘉慶22年11月竹塹社番廖阿才立復找貼契字
立復找貼契字竹塹社番廖阿才,先年父有照鏡坑等處埔地山林一所,總給漢人杜梅俊招佃開墾。續據杜梅俊轉給陳阿有、蕭滿麟、彭朝俊三人墾闢內,抽出橫坑仔尾山窩一所,出賣與彭乾輝自備工夲、伙食開墾既成田薗,年納大租谷壹石正,四至界址載在正契之內。兹于上年間,據杜梅俊之子杜子玉,將照鏡坑等處田業大租歸還才收管,今因乏用,前來向得佃人彭乾輝分己找貼佛銀貳大元正,即日交才親收足訖,此貼找以後不得再行異言滋事,倘日後總墾杜子玉以及賣主陳阿有等,如敢再行向找情獘,係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恐口無憑,合立復找貼契字壹紙付炤。
即日批明,佃人不得窩藏賊匪等情,如有此情立即稟逐出境,批炤。
在場見人鍾純熙
代筆人陳文輝
嘉慶貳拾貳年拾壹月 日立複找貼契字「竹塹番給南重埔廖阿財記」印
契字2:清光緒10年彭閏元立杜盡增找洗字
立杜盡增找洗字人彭閏元,先年承父遺下兄弟均分鬮書炳據印契,坐落土名照鏡庄,其業四至界址內,於光緒拾年冬概行盡根杜賣與宗叔習增出首承買,當日憑中契明價足愿賣,原無增找之例,只因家務浩繁,復託原中前來向得宗叔席增手內,增找出佛銀拾伍元正,幸而樂意相助之需,其銀即日色現,經原中交元親收足訖,並無短少等情,立字以後,元及子孫永不敢言復增找洗等情,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後無反悔,今□有憑,立杜盡增找洗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元經原中親收到字內佛銀壹拾伍元正足訖,批炤。
原中人古觀福
代筆叔祖秀煌
在場伯父登貴
光緒拾年月 日立杜盡增找洗字人彭閏元

契字3:清光緒17年12月彭永元立增找洗字
立增找洗字人彭永元父子等,緣因承父遺下置有水田埔地壹處,坐落土名大茅埔照鏡坑庄,四至界址俱一,悉載印契內註明,憑契既已業盡價極,續因上年憑中言定既增一番,於今兹值家中苦楚人口浩繁,又託中人前來,向得彭金枝手內,加增出佛銀壹拾大元正,即日色現仝中交與彭永元父字子親收足訖,其中並無債貨准折短少,自此於後,永元及子孫叔侄人等,永不敢言再增找洗等情,如有此情,皆係中人一力抵當,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過增找洗字壹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批明,永元父子仝中實收到字內佛銀壹拾大元正足訖,批炤。
說就中人古觀興
依口代筆人古錦標
知見男彭如康
光緒拾柒年歲次辛卯拾弍月 日立增找洗字人彭永元

參考資料

口述資料來源:
彭奕興日昭和5年生(1930;2022.01.04於家戶受訪。
主題相對應的文化資源項目: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清嘉慶22年11月竹塹番廖阿才復找貼契字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清光緒10年10月彭閏元立杜賣盡根水田山林埔地樹竹契字暨契尾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清光緒10年彭閏元立杜盡增找洗字
【古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清光緒17年彭永元立增找洗字

區域(鄉鎮)

新竹縣 新埔鎮

類型(屬性)

史料與文獻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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